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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3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原告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某,陈某某,某某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3071号原告:隋某某,男,1978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陈某某,女,1978年6月10日生,汉族。被告:某某合作社。原告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某某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昌图县浩盛蛋鸡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某某撤回对某某合作社的起诉。审 判 长  刘晓东代理审判员  李明华人民陪审员  王 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敬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