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3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原告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某,陈某某,某某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3071号原告:隋某某,男,1978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陈某某,女,1978年6月10日生,汉族。被告:某某合作社。原告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某某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昌图县浩盛蛋鸡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某某撤回对某某合作社的起诉。审 判 长 刘晓东代理审判员 李明华人民陪审员 王 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敬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