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曾翠花与南宁市武鸣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翠花,南宁市武鸣区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1992号原告曾翠花,女,1948年12月1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被告南宁市武鸣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永宁路26号。法定代表人陶海南,院长。委托代理人黄开添,南宁市武鸣区人民医院医务科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翠花与被告南宁市武鸣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翠花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自愿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翠花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翠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曾翠花负担。审判员 王 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健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