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4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于某某、李新芳、扶风新源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于某某,李新芳,扶风新源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4执308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新芳,女,汉族。被执行人扶风新源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扶风县降帐镇前进村。法定代表人:李新芳,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李新芳、扶风新源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陕0324民初62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执行人于某某、李新芳、扶风新源养殖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2230元。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于2003年8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以被执行人制订还款计划,并已提供担保为由,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之申请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扶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24民初6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 张立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祎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