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执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毛新华与吴亮继、刘凤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新华,吴亮继,刘凤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1236号申请执行人毛新华。被执行人吴亮继。被执行人刘凤莲。毛新华申请执行吴亮继、刘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吴亮继、刘凤莲的银行存款、房产、车产、股权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毛新华与被执行人吴亮继、刘凤莲于2016年10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定:被执行人吴亮继、刘凤莲于和解协议签订之日支付现金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在2017年6月30日前将余下的11800元一次性付清。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 晖审判员 谭周祥审判员 曹勤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