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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民初5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卫民与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黄岗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民,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黄岗社区居民委员会,济南天桥影山物业管理中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5666号原告:张卫民,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法定代表人:高源,主任。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黄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桥区。被告济南天桥影山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天桥区。原告张卫民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黄岗社区居民委员会、济南天桥影山物业管理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卫民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卫民提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卫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卫民负担。审判员  徐艳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