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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民初4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福州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庄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庄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4035号原告: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林丽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渭彬,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黄庄霖,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庄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玢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