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字第0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沭阳县星圆木材加工厂与徐以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沭阳县星圆木材加工厂,徐以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0473号申请执行人沭阳县星圆木材加工厂,住所地沭阳县耿圩镇郭圩工业区(郭圩村郭圩组)。负责人左进,该厂投资人。被执行人徐以万,男,1990年4月5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在执行沭阳县星圆木材加工厂与徐以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仲 超审 判 员 高允宽代理审判员 钱祝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 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