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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财保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臧晨浩与贾超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臧晨浩,贾超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财保66号之一申请人:臧晨浩,男,199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安新县。被申请人:贾超雨,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6)冀0632财保6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贾超雨驾驶的冀F×××××号双排货车。现因被申请人贾超雨提供了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贾超雨驾驶的冀F×××××号双排货车的查封。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XX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