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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刑终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孙振国危险驾驶罪上诉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刑终560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京0112刑初656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孙×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刑初6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莉华审 判 员  汤笑然代理审判员  李彦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