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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候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刑初558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候某,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住怀远县。2016年6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6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6)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乘张某丙),在怀远县白莲坡镇境内,沿Y175线自东向西行驶至丁淮村路段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三轮电动车时车辆驶出路面至北侧路外,造成张某丙受伤后送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6月1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怀远县公安局交通事故尸表检验,张某丙系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6年6月7日被告人候某与张某丙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适用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候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后乘坐被害人张某丙,在怀远县白莲坡镇境内,沿Y175线自东向西行驶至丁淮村路段时,车辆驶出路面,驶入道路北侧路外,造成张某丙受伤后送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6月1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候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怀远县公安局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检验:张某丙系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6年6月7日被告人候某与被害人张某丙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17.5万元,其行为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甲、易某、张某乙、常某、侯某证言、到案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事故车辆勘验记录、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怀公交认字(2016)第001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皖大禹司鉴(2016)毒检字第150号血样乙醇检验报告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病历、怀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经社区影响评估,被告人候某具有缓刑适用条件。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章鸿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龙法院诫勉语:候某你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