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宋公正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公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9刑初294号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公正,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公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焱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公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3日15时10分左右,在新野县城郊乡政府门前,被告人宋公正酒后驾驶豫R×××××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宋公正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4.21mg/100ml。另查明,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宋公正向新野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举报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嫌疑人田永庆,且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公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宋公正的供述、证人庄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到案经过、发破案报告、血醇鉴定报告、新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立功材料、立案决定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公正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宋公正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宋公正揭发他人犯罪,且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宋公正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公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宋公正在缓刑考验期内驾驶机动车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芦清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海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