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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河南远大锅炉有限公司与张珂钧、马俊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远大锅炉有限公司,张珂钧,马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30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远大锅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永正,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珂钧,男,1962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马俊峰,男,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周民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河南远大锅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珂钧、马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马俊峰有银行存款8900元,张珂钧有银行存款1000元,依法划拨该存款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现已将被执行人张珂钧、马俊峰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周民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2015)周民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二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