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新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新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1485号原告: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留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翠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宗文,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新巧,女。原告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新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匡鹿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佳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