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徐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83刑初29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xx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xx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尚志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树全,黑龙江王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宝俊,黑龙江王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尚检刑诉字(2016)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树全、王宝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城西村其父徐富山家中,因家庭纠纷,用铁棍将其姐被害人徐某某(女,55岁)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徐某某左侧硬膜外血肿(血肿清除术后),头皮裂伤,多发软组织损伤,属重伤二级。经侦查,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6月8日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对徐某某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幅度内量刑。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被告人徐某某的了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因家庭内部纠纷所致,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法庭对徐某某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系姐弟关系,二人因对其父徐富山的扶养及土地分配等家庭矛盾产生纠纷。2016年5月22日12时许,徐某某得知徐某某对其父不敬后,来到徐某某居住的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城西村其父徐富山家中,持棍棒击打徐某某头部,致徐某某左侧硬膜外血肿、头皮裂伤、多发软组织损伤,属重伤二级。徐某某伤后在治疗期间,徐某某给付徐某某医疗费49900元。2016年6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扣除徐某某先期给付的医疗费49900元外,另由徐某某赔偿徐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万元,徐某某对徐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款项已实际给付。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徐某某的身份与起诉书所列一致。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6年5月22日12时20分许,尚志市尚志镇居民徐淑玲报案称,其姐徐某某在尚志市尚志镇秦家街附近被其兄徐某某打伤,请求公安机关处理。2016年6月8日,徐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棵街阳光丽都小区被哈尔滨市道外区公安分局化工街派出所民警抓获。3、尚志市人民医院诊断书、住院病案,尚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书:徐某某左侧硬膜外血肿(血肿清除术后),头皮裂伤,多发软组织损伤,徐某某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4、黑龙江远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黑龙江远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颅脑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伤后五个月医疗终结;伤后二个月需人护理,其中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其余时间一人护理;支持加强营养二个月;已评残,医疗终结后不需特殊药物治疗,不需要配置残具。5、中国银行网上银行查询单、询问笔录:徐某某受伤后,徐某某之子代其给付徐某某医疗费49900元。6、和解协议书及收据:徐某某方与徐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徐某某另行赔偿徐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万元,徐某某对徐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建议法庭对徐某某从轻处罚。上述款项已实际给付。7、证人徐某某的证言:2016年5月22日11时许,我和我大姐徐某某干完活从地里回家后,我在屋里帮我父亲收拾行李,徐某某到院子里洗衣服。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我二哥徐某某夹着一根铁棍进屋了,他在屋里转了一圈后接着就出去了,然后我就听到院子里打起来了。我从屋里出去后,看见我二哥徐某某手持一根铁棍正在不停的打我大姐徐某某头部,徐某某被他打倒在地上。我刚要上前去拉仗,徐某某拿着铁棍子就跑出了院子,然后他开着一辆黑色轿车就跑了。我把我大姐扶进屋里,她当时满头都是血,我简单给她包了一下就骑电动车把她送到尚志市人民医院了。8、证人徐某某的证言: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我在家里炕上睡觉时,我小儿子徐某某来了,他胳膊夹了一个类似棒子的东西。徐某某进屋后也没有说话,后来我就听见外面有人吵吵,等我出去时我大女儿徐某某和我小女儿徐淑玲还有徐某某都不见了。后来我听我小女儿说徐某某被徐某某打坏了,徐某某被徐淑玲送到医院了。在他们打仗之前,因为耕地的事我和我大女儿徐某某闹的不好。在他们打仗的前一天,徐某某和我吵起来了,她把我的手机摔了,把我的拐棍给折断了,她还打了我一下。徐某某知道这事后就回来和徐某某吵起来了。9、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2016年5月22日中午11点多钟,我和我妹妹徐淑玲从地里干完活回家,徐淑玲在屋里帮我父亲整理被褥,我在院子里洗衣服。大约过了半小时左右,我弟弟徐某某胳膊夹着一要铁棍来了。徐某某进院后先走进屋内,紧接着他就从屋子里出来,然后他走到我身后拿着铁棍打我头部,我被他打倒在地上,他仍然不停地打我的头部和身上。我一直用手挡着,我头部当时就出血了,两个胳膊也被他打伤了。这时我妹妹徐淑玲从屋里出来了,徐某某就拎着铁棍从院子出去开车跑了。我妹妹把我扶进屋用毛巾把我头部包扎一下,接着她又骑着电动车把我送到尚志市人民医院了。10、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我父亲徐富山有个闲置的房子被我哥给租出去了,后来我大姐徐某某家的房子要动迁没地方住,她就搬到我父亲的这个房子住了。我姐徐某某住过去后强行把我父亲的土地耕种了,我还听说她把我父亲的手机摔了,把他的拐棍给折断了,我当时就很生气。2016年5月22日中午,我从哈尔滨市回到尚志镇参加婚宴,我喝完酒后到我父亲家去看我父亲。我进屋后就问我父亲谁打你了,谁把你的手机和拐棍摔了,我父亲告诉我说是我大姐徐某某。我听我父亲说完后就到院子里来到我大姐跟前,我直接上去踢了她大腿两脚,并问她为什么打老头,为什么摔老头的手机和拐棍。这时我大姐拿起一个木头棍子朝我打过来,我就把她手里的棍子抢过来,然后朝她的头部打了几棍,当时她的头顶就出血了。我打完我大姐后,我扔了棍子就开车跑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徐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纹宽代理审判员 崔明杰人民陪审员 李海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