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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宋希山与徐小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希山,徐小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宋希山,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徐小旺,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淇县。宋希山依据已生效的(2016)豫0622民初58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徐小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宋希山与被执行人徐小旺私下达成协议,申请人宋希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合议庭合议后,依法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民初5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宋坤易执行员  方新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道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