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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恢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启明申请执行林长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启明,林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246号申请人张启明。被执行人林长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启明与被执行人林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长春履行完毕本次执行申请,申请人杜书贤已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恢24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