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9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深圳金冠方舟纸业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新荣纸业有限公司、黄永升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金冠方舟纸业有限公司,汕头市新荣纸业有限公司,黄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972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金冠方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558656025。法定代表人徐X。被执行人汕头市新荣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XXXXXXX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692401138。法定代表人黄XX。被执行人黄XX,男,汉族,1978年8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02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5年7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汕头市新荣纸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277498.41元、违约金(按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2013年2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及利息和相关费用;被执行人黄XX对被执行人汕头市新荣纸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汕头市新荣纸业有限公司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证券、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路来祥执行员 张肃然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小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