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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3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承富、周开辉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承富,周开辉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3刑初66号公诉机关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承富,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于雅安市名山区,汉族。2015年11月4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辩护人秦舰,四川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开辉,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于雅安市名山区,汉族。2015年11月4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日被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雅名检公诉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承富、周开辉芝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5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珩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承富、周开辉及辩护人秦舰到庭参加诉讼。后因被告人周开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致使本案被告人周开辉部分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周开辉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胡 轩人民陪审员 程 均人民陪审员 高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露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