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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李恒昌与霍正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恒昌,霍正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1439号申请人李恒昌。被执行人霍正江。申请执行人李恒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商初字第006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霍正江长期不在家且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东商初字第006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王根培助理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晓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