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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2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行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行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2007号被执行人李行行,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行行盗窃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4000元、退赔被害人韩某86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李行行财产刑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追缴。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