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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韩刘峰与王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刘峰,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205号申请执行人:韩刘峰。被执行人:王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刘峰与被执行人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祝升龙代理审判员  胡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