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4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4815宋露露与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露露,黄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4815号原告:宋露露,男,1989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黄涛,男,198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现下落不明。原告宋露露与被告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露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露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现因被告未按约归还,故起诉至法院。被告黄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2日,黄涛向宋露露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因家中有事跟宋露露借10000元整,在9月1日前还款。关于借款的经过情况,原告宋露露陈述:我与被告系同事关系,都在永钢集团工作。2015年8月12日,我下班时在厂门口遇到被告,被告说家中有事需要向我借10000元,承诺当月月底归还。我到我住的地方借给被告10000元现金,被告当场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本院认为,原告宋露露与被告黄涛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到庭答辩、质证的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涛应归还原告宋露露借款本金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帐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帐号:46×××84)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元,由被告黄涛负担。该款原告宋露露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长刘斌代理审判员 王 烈人民陪审员 陈爱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晓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