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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蒋华东、蒋晓岚等与陈盈志、郴州市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华东,蒋晓岚,蒋小幼,陈盈志,郴州市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130号申请执行人蒋华东,个体户。申请执行人蒋晓岚,个体户,系蒋华东之姐。申请执行人蒋小幼,个体户,系蒋华东之姐。被执行人陈盈志,个体户。被执行人郴州市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陈盈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华东、蒋晓岚、蒋小幼与被执行人陈盈志、郴州市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5)郴苏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中权审 判 员  钟 检审 判 员  曾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