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12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临桂支行与熊志保、欧双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临桂支行,熊志保,欧双来,邓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12执30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临桂支行,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机场路金水湾境界龙脊3号楼。负责人赵军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忠诚,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熊志保,男,196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欧双来,男,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邓贱香,女,1967年4月1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临桂支行依据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熊志保、欧双来、邓贱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28732.5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虽有房产,但短时间内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的房产短时间内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褚钟光代理审判员 杨 云代理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桂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