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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民初3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2民初3658号原告张某1,男,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工商银行职工,住徐州市。被告刘某,女,1975年1月31日生,汉族,交通银行职工,住徐州市鼓楼区。原告张某1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盈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1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被告有较强的控制欲,很少听从原告的意见和建议,且被告以长期工作忙为由很少照顾家庭,原、被告从争论到冷漠,再没有交流。自2015年7月双方分床,2016年7月双方分居。现双方已无任何感情,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刘某辩称,原告诉请的事实和理由都是不真实的,原、被告感情一直都很好,双方是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有充分的了解,感情基础牢固,一家三口生活的很幸福,现为了家庭及子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有一子张某2。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较好,近来因家庭生活琐事及脾气性格等原因,双方缺少沟通与交流,导致发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夫妻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原、被告陈述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经本院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故调解无果。本院认为,维护家庭的和谐,建立良好的婚姻关系,要靠夫妻双方共同的努力,夫妻之间应多宽容、多理解。婚姻家庭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矛盾,但双方应互谅互让,多沟通交流,妥善化解矛盾。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十多年,已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近来产生家庭矛盾,夫妻双方应多沟通交流,彼此加深理解。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某1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侯 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王冬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