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4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4452号原告张某。被告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祝某,系该村村主任。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某村民委员会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对被告某村民委员会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退还原告张某。(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长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