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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3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邹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3民初622号原告:邹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峰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6年10月15日以考虑家庭综合因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峰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邹峰负担。审判员  伍利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章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