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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4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赵建龙与王军、茂名市小康路桥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龙,王军,茂名市小康路桥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4民初263号原告:赵建龙,男,1972年2月6日出生,侗族,下岗职工,住凯里市。被告:王军,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开县。被告:茂名市小康路桥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文化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蔡水康,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建龙与被告王军、茂名市小康路桥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赵建龙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龙以被告已于2016年10月19日自动履行了所欠自已的机械设备租赁费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507元,减半收取1754元,申请保全费13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赵建龙负担。审 判 长  李忠华人民陪审员  杨显明人民陪审员  杨兴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云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