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郭红兵与王逸、襄樊市爱多斯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红兵,王逸,襄樊市爱多斯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郭红兵,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王逸,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襄樊市爱多斯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东风大道。法定代表人:王逸,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郭红兵与王逸、襄樊市爱多斯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逸、襄樊市爱多斯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马宏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