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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金芳与王国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芳,王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1626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芳。被执行人王国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02民56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国斌支付张金芳借款400000元。承担执行费59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国斌在十堰市茅箭区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万正理、十堰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案中有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国斌在十堰市茅箭区法院执行局执行款405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