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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宫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3078号原告:宫某,女,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周某,男,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宫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宫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宫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宫某负担。审 判 员  余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姚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