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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民终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安成与付玉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安成,付玉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民终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安成,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玉肖,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委托代理人:王鹏,吉林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安成因与被上诉人付玉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安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安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00.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上诉人王安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瑛华代理审判员  郭惠靖代理审判员  毕克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鸿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