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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3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童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童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3214号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济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婷,该公司项目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飘,该公司客服专员。被告:童毅,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华中师范大学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童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童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振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