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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12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王静、李媚与魏昌贵、魏裕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李媚,魏昌贵,魏裕洁,马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2159号原告:王静,男,汉族,1984年6月7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原告:李媚,女,汉族,1985年9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肖敏,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魏昌贵,男,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被告:魏裕洁,女,汉族,1998年1月23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第三人:马利,女,汉族,1975年8月18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在本院审理原告王静、李媚诉被告魏裕洁、魏昌贵、第三人马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静、李媚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魏裕洁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富华南路1606号2栋1单元701号房屋(面积141.67㎡)在价值4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王静、李媚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蜀明西路2号10栋3单元1层1号房屋(面积109.36㎡)在价值400000元范围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静、李媚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魏裕洁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富华南路1606号2栋1单元701号房屋在价值4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二、将申请人王静、李媚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蜀明西路2号10栋3单元1层1号房屋在价值4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钟 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亚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