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民终字2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周洋与陈怡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怡霖,周洋,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字2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怡霖,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洋,汉族;。原审第三人李杰,汉族;。委托代理人桑真真,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怡霖因与被上诉人周洋、原审第三人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0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陈怡霖未按规定预缴上诉费,并且经本院催交后,仍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安述峰审判员 汪家元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静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使其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