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5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谢哲强与张西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哲强,张西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2542号原告:谢哲强,男,195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委托代理人:谢晋甫,男,196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张西川,男,196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原告谢哲强诉被告张西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谢哲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哲强撤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谢哲强负担。审判员 葛梦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