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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5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大连保税区福瑞旺装饰建材经销处与大连凯伦饭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保税区福瑞旺装饰建材经销处,大连凯伦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5245号原告:大连保税区福瑞旺装饰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大连保税区光伸家居广场一层89号。经营者:由福龙,经理。被告:大连凯伦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86号。法定代表人:曲天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保税区福瑞旺装饰建材经销处诉被告大连凯伦饭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保税区福瑞旺装饰建材经销处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保税区福瑞旺装饰建材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保税区福瑞旺装饰建材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崔  洪  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璐璐(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