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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101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与孙真终结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孙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101民督3号申请人: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白菊路1025号。代表人:蔡大伟,该段段长。委托代理人:孙尚庆,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孙真。申请人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与被申请人孙真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于2016年10月9日发出(2016)吉7101民督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孙真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孙真收到支付令后,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且该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吉7101民督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负担。审判员  郑国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