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7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柳学龙与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隆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学龙,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隆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民初7876号原告:柳学龙,男,汉族,1962年7月2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代理人:马亚林、汤伟(实习),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吴窑镇人民北路58号。法定代表人:万久全。被告:南通隆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搬经居4组。法定代表人:陈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小兵,如皋市搬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柳学龙与被告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全公司)、南通隆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杨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学龙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亚林、汤伟,被告隆达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田小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学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295195元,并支付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欠工程款295195元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被告二作为发包方将如皋市搬经镇宏昌花苑的建筑工程发包给被告一施工,此后被告一又将该工程土建的所有瓦工转包给原告施工,并签订《土建工程劳务合同》。后由于被告一在该工程的负责人发生变更,双方于2012年12月19日签订《宏昌花苑1、2、3、5号楼瓦工班组补充协议》对工程承包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补充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于2013年年底完工。经结算,被告一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295195元未支付,多次催要未果。另,被告二作为该工程的发包方,依法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证据1,土建工程劳务合同,证明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建立土建工程劳务合同,双方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证据2,宏昌花苑1、2、3、5号楼瓦工班组补充协议,证明2012年12月19日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对之前所签订的土建工程劳务合同中约定的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证据3,搬经宏昌花苑结算清单,证明2014年1月7日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对如皋市搬经镇宏昌花苑的工程进行了清算,且给付部分工程款后至今尚欠295195元。证据4,申请调取(2014)皋商初字第320号案件卷宗,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隆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证明了隆达公司系工程的发包方。被告隆达公司质证如下:对证据1、2、3,真实性无法确认,没有隆达公司的参与,真实性、关联性由法庭进行审查。对证据4,万全公司与隆达公司的施工协议,真实性由法庭进行审查。宏昌花苑1、2、3、5号楼确实是跟万全公司签订的协议,具体以哪份协议为准,现在也搞不清楚。但是整个工程并没有施工完毕,到目前为止也没有进行竣工验收,至于有没有实际使用我也不清楚,庭审后和当事人了解一下。隆达公司给付的工程款已经超过了已建设的工程量。被告万全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被告隆达公司辩称,隆达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因此,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也不应由隆达公司进行支付,也不存在由隆达公司与万全公司连带给付工程款的义务。综合以上证据并经审理查明:甲方郭锦龙与乙方柳学龙签订土建工程劳务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搬经宏昌花苑1、2、3、5号楼的土建工程,将钢筋工活承包给乙方,承包内容为本工程土建的所有瓦工,甲方由郭锦龙、王长法签字确认并加盖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宏昌花苑项目部印章。乙方由柳学龙签字确认。2012年12月19日,甲方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宏昌花苑项目部与乙方柳学龙签订宏昌花园1、2、3、5号楼瓦工班组补充协议,约定由甲方继续履行郭锦龙与乙方签订的土建工程劳务合同。甲方由王长法签字确认并加盖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宏昌花苑项目部的印章,乙方由柳学龙、谢泽林签字确认。2014年元月7号,搬经宏昌花苑(瓦工人工费)结算清单,载明:总共合计2565195元减去予付1050000元实得工程计壹佰伍拾壹万伍仟壹佰玖拾伍元(¥1515195.00元),该结算清单上由王长法、柳学龙签字确认并加盖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宏昌花苑项目部印章。庭审中,原告陈述,王长法于2014年元月7日出具结算单之后又给付了1220000元,目前尚欠295195元,这1220000元是经过如皋市搬经司法所调解,万全公司才给付的,每次万全公司都是将钱直接付给搬经司法所,原告再到搬经司法所支取的,相关的凭证都在搬经司法所处。另查,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商初字第32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以下事实:2012年5月19日,万全公司与南通隆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由万全公司承接“宏昌花苑1、2、3、5号楼”土建、水电安装工程,郭锦龙作为万全公司代理人签字。2012年5月20日被告万全公司与郭锦龙签订施工承包协议,王长法作为万全公司代表签字。郭锦龙建造部分工程后离开工地,后该工程由被告万全公司继续施工,并由该公司王长法具体负责。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算清单、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等证据并经庭审质证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本案中,隆达公司将宏昌花苑1、2、3、5号楼土建、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万全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应为有效。被告万全公司将宏昌花苑1、2、3、5号楼土建的所有瓦工分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柳学龙,万全公司与柳学龙之间的土建工程劳务合同无效、万全公司宏昌花苑项目部与柳学龙签订的宏昌花园1、2、3、5号楼瓦工班组补充协议也应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柳学龙与万全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柳学龙已经实际施工且双方已经结算形成结算清单,柳学龙按照结算清单约定主张未支付的工程款,法院应当支持。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万全公司的代表王长法出具结算单之后已给付1220000元,目前尚欠原告工程款295195元,因1220000元是经过如皋市搬经司法所调解,万全公司才给付的,每次万全公司都是将钱直接付给搬经司法所,原告再到搬经司法所支取的,相关的凭证都在搬经司法所处。对此,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万全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295195元。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隆达公司辩称案涉工程每个阶段可能有结算,但是没有最后总的结算,隆达公司已经给付万全公司工程款1700万,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隆达公司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对逾期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本案中,2014年元月7号,被告万全公司与原告柳学龙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并出具搬经宏昌花苑(瓦工人工费)结算清单一份,现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本院无异议。故本院认可以295195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11日起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柳学龙工程款295195元。二、被告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柳学龙逾期利息(以295195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南通隆达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5元,由被告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35元、被告南通隆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21元(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3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代理审判员 唐杨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