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2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与周献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周献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111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南郊社区南岳路南侧58号。法定代表人:李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昌学,湖南辰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献波,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与被告周献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艳人民陪审员 肖英钧人民陪审员 徐电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芃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