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易宝峰与被执行人刘波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宝峰,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易宝峰,男,汉族,1984年1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龙井市。被执行人刘波,男,汉族,1970年4月29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申请执行人易宝峰与被执行人刘波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30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波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577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现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无法查找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终结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其他参与分配时,申请人可以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哲执行员 胡宗峰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曙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