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民初2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魏子清李占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子清,李占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81民初2630号原告:魏子清,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通江街道办事处建华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炳春,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占文,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通江街道办事处建华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东,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子清诉被告李占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炳春、被告李占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子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李占文立即返回砖木结构房屋56平方米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魏子清的砖木结构房屋56平方米由其儿子居住,2006年4月30日,被其儿子卖给李占文。现因该房屋使用土地是讷河市通江街道办事处建华村集体用地,李占文不是建华村村民无权使用,双方的买卖房屋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因此,李占文应返回房屋。李占文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1、房屋买卖已过10余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诉争房屋已进行装修,在房屋西侧新建1间54平方米,在院内又新建1栋110平方米房屋,且房屋的价值增值数十倍。3、李占文同意返还房屋,但是要求魏子清给付损失390000元,或者驳回魏子清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李占文承认魏子清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魏子清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李占文不是建华村农民,无权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因违反法律规定,诉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被告对于诉争房屋的买卖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所述,本案应当对于魏子清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诉争房屋已经进行装修、扩建,且在该宅基地新建房屋,李占文已无法按照原样返还,魏子清应当按照现行价格折价对李占文进行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原告魏子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照双方协商价格或执行中鉴定机构对讷集建(92)第1461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面积内所有建筑物(包括大门、院墙、房屋等)按现行鉴定价格,给付被告李占文损失补偿;二、由被告李占文在原告魏子清付补偿款的同时返还讷集建(92)第1461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面积内所有建筑物(包括大门、院墙、房屋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永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