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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乾柱与钟永红、王桂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乾柱,钟永红,王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刘乾柱,男,1972年2月17日生,汉族,职工,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钟永红,男,1969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王桂梅(系钟永红之妻),女,1970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刘乾柱与被执行人钟永红、王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2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122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钟永红所有闽FEH×××号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一辆,但该车去向不明。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王桂梅的存款10343.39元,扣除案件受理费1375元,申请执行人领取8968.39元。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824执3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永雄审 判 员  林德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增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