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72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江苏省宝江运贸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江苏省宝江运贸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民初171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号保险大厦。主要负责人:夏玉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铭忠,广东恒福(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卿,广东恒福(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宝江运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昭关镇北祥村。法定代表人:于士永,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宝江运贸有限公司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248元,减半收取计11124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