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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翰与张小秋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翰,张小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588号申请执行人:张翰,男,201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法定代理人:林茜,女,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张小秋,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退休干部,住中江县。本院在执行林茜与张小秋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小秋现下落不明,其退休工资收入已被(2016)川0623执80号案扣划,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林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太审 判 员  胥维德代理审判员  刘昌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 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