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与姜超恒、李永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姜超恒,李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姜超恒,男。被执行人李永斌,男。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与姜超恒、李永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3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姜超恒、李永斌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超恒、李永斌支付购机款30000元、违约金11865元、诉讼费16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2执10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东荣审 判 员 吴建平助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