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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与姜超恒、李永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姜超恒,李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姜超恒,男。被执行人李永斌,男。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与姜超恒、李永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3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姜超恒、李永斌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超恒、李永斌支付购机款30000元、违约金11865元、诉讼费16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2执10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东荣审 判 员  吴建平助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