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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10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营与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营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0635号原告:陈营,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县。被告:陈丙宏,男,193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县。被告:李春兰,女,193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县。原告陈营与被告陈丙宏、李春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营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志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健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