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6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新红与薛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红,薛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6087号原告刘新红。被告薛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红与被告薛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红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新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刘新红已预交,全部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万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