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财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冯锡梅与刘维伟,刘立波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417号申请保全人:冯锡梅,女,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刘维伟,男,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刘立波,男,1966年12月26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冯锡梅与被申请保全人刘维伟,刘立波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冯锡梅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刘维伟,刘立波名下的房屋产籍,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冯锡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刘维伟、刘立波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二、冻结申请保全担保人冯锡梅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