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聂永存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永存,刘敬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聂永存。被执行人刘敬娜。聂永存申请刘敬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聂永存与被执行人刘敬娜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执行员 赵永定执行员 聂文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明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