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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聂永存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永存,刘敬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聂永存。被执行人刘敬娜。聂永存申请刘敬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聂永存与被执行人刘敬娜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执行员  赵永定执行员  聂文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明立 来自: